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企业职工有吗?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年轻时缴纳社保有风险,不知道能不能活到退休。而且年轻时需要买车买房养娃,个人消费较大,很多人不愿意缴纳社保。一般只有到四五十岁的时候,才觉得临近退休了,希望有一份保障。不过,这时候已经晚了。
退休的条件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定退休年龄幅度比较大。男性一般是60岁,但是女职工是50岁,女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55岁。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多数地区是55岁,个别地区50岁全国并没有统一。如果是从事过特殊工种满足相应年限,女性45岁男性55岁可以退休。如果是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失去劳动能力,女性45岁男性50岁可以退休。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一般是通过延迟退休继续缴费的方式。当缴满15年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政策
以前的时候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多地区出台了一些优惠的参保措施,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其中就有从1992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补缴养老保险的做法,几乎各个省市都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是,2001年国家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当时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国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需要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能享受养老金了。
不过,2016年人社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目前来讲,企业职工缴费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通过事后投诉或***的方式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都没有对社会保险欠缴行为设置追诉期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都应该依法予以征缴。一般来讲,要通过劳动监察或者仲裁文书的方式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是可选择性的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个人不缴纳,国家也不会强制。但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国家也不会兜底。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现存一种补缴情况,那就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缴费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60个月,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这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方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予以了保留。
综上,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由于参保具有相当的自由性,缴费时间、缴费基数都可以自己选,因此一般建议还是趁年轻提前缴费满15年比较好。特别是万一出意外出现了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提前退休或者退职,或者领取病残津贴待遇,国家是有一份保障的。即使不出现意外情况,缴费满15年也有更多的选择性,养老保险待遇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年限很多地方都超过了15年,很多地方还要求养老、医疗一起缴
所以,还是提前缴费满15年的好,怎么说都是一份保障。
社保入税,企业不包括在内吗?
社保入税本身是指2018年的国家机构改革将国税和地税合并,然后国家要求将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逐步移交合并后的国家税务局。
国家最初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都要划归合并后的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其他的非税收入都要成熟一批,划转一批。
不过,实际上五大保险涉及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三大类群体。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都没有问题,主要是企业社保存在着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我们的缴费基数应当是职工上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可是有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真实的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多数企业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缴纳社保的。
产生的原因,背景也比较深刻,主要是过去十几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速非常快,导致社会保险费负担越来越重。而企业经营不易,用工成本不能快速增加,所以逐渐导致很多企业无法承担每年10%以上的社保递增速度,逐步压缩社保开支,形成了多数企业按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
不过,这毕竟是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向向劳动部门提出***的话,社保部门核实后,会要求企业进行补交,并承担滞纳金。滞纳金必须有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里面明确规定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补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可以根据瞒报基数的差额对用人单位予以1到3倍的罚款。
国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划归税务部门,目的也是想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缴社保,避免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是毕竟广大民营、个体企业是实现社会就业的重要造血机器,保持他们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实现就业。
所以,国家作出了暂缓企业社保移交税务部门的决定。
从2019年1月1日移交的,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五项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两项保险。
等以后,通过劳动部门的努力,逐步督促引导企业按照真实基数交费,形成社会风尚之后,再实行移交也不迟。
或许通过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强化沟通,能够有效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合理测算,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提升缴费基数的方式,能够有效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合理转移。
所以,未来会越来越好,企业的负担并不会加重。
谢谢邀请。
根据目前的消息,社保入税只包括机关事业社保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暂时不包括企业社保。 当然这些都不是正式消息,到底如何实施,需要国家最终的通知下发之后。
企业社保肯定会划入税务。必竞企业社保这块是社保征缴的重中之重,而且会以职工的工资额来确定缴费基数,不像现在大部分都是以社平工资的60%来确定基数。这对职工或社保基金来说肯定是个好消息,但势必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工龄工资可以加在底薪里吗?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不能夹在底薪里。
所谓的工龄工资,就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退休后发现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我该如何追缴?
谢悟空邀请:出现这样事情,怨不得别人,只怨你自己太粗心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根据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申报缴纳基数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申报缴纳基数,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当地社保部门核定的最低基数缴纳。
另外,企业每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工作都非常透明,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需要在公示栏上公布的。如果你不知道每年你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多少基数,这说明你们劳资部门的工作不是太透明。
再说了,你办理退休手续的事时候,单位的劳资部门,应该通知你本人在交费手册上签字,得到你的认可后,才能为你申报退休手续。
企业没有按规定给你缴纳养老保险金。那是你们单位的事情,与劳动部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其他员工,都和你历年来缴费的基数一样,你就是反映了,恐怕也是无济于事。
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非常粗心,总认为缴社保、办退休都是单位或者国家的责任,自己一点儿也不关心。因此,也会有一些个人到退休后才发现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保。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不过有关规定的期限,普通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有关行为是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行为,中止时间在两年以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超出了两年,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会不予受理了。
第二,向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2017年对人大代表的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两年追溯期的投诉以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设置追溯期或者***有效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也就强化了社保征缴机构的责任。不过也不要高兴的太早,毕竟时间过去太久,有关档案材料或者证明材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补缴的。
第三,用人单位主动补缴。这就是看人缘了。一般来讲,人在社会上混的是社会关系。如果在用来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大家关系确实不错,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疏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没缴社保。在用人单位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也可以将社保补缴上。
不过,社会保险的补缴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不是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缴纳,个人在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上可能会吃亏,有的人甚至连企业的部分和滞纳金都承担了。
社会保险补缴上以后可以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吗?
这种情况,一般叫做退休工龄重新认定。只要退休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职工档案以及退休审批表,填写当地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即可。这种方式有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法补缴社保,造成劳动者退休待遇损失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不过,相对而言要想***还是比较麻烦的。劳动者应当关心自己的切身权益,建议还是不要这么粗心大意,等到退休以后才选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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